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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红七条”内容
2015-10-15 20:56  

高校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4.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5.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6.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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