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关于开展第三期培训班的通知
一、培训及鉴定时间
计划于即日起至6月10日组织报名,6月中旬、下旬安排培训与鉴定。具体日期以鉴定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
二、报名地点
报名地点:湖南城市学院实验室办公室(信息楼226)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518号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
邮 编:413000
咨询电话:15073720192徐老师
三、鉴定对象
高等院校体育专业和体育职业院校的毕(结)业生(包括往届毕业生),现从事或准备从事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的人员,以及持有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
四、鉴定工种、级别及收费标准
鉴定级别 |
书籍、资料费 |
培训费 |
鉴定费 |
工本费 |
合计费用 |
初级 (五级) |
40 |
游泳救生员 |
500元 |
200元(理论60元,技能140元) |
10元 |
750元 |
55 |
健身教练 |
2200元 |
2465元 |
|
健美操 |
800 |
1010元 |
|
网球 |
800 |
1010元 |
|
游泳指导员 |
1000 |
1210元 |
中级 (四级) |
50 |
游泳救生员 |
700元 |
260元(理论80元,技能180元) |
10元 |
1020元 |
65 |
健身教练 |
2600元 |
2935元 |
|
健美操 |
1000 |
1270元 |
|
网球 |
1000 |
1270元 |
第三期职业鉴定在游泳救生员、游泳指导员(注:需在取得游泳救生员的基础上报考)、健身教练、健美操、网球、跆拳道六个项目的初级、中级级别中开展。 培训及鉴定收费按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书籍资料费按实收取。
五、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其中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时间为9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内容结构为讲解、示范、组织,时间为45分钟。
理论知识考试与技能操作考核均采用百分制,两项考试(考核)皆达到60分以上者为合格。
六、申报条件
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200M不间歇连续游(不限时)的游泳技能,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三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中等以上体育专科学校游泳专业方向毕业证书(含职业高中游泳专业方向)。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等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至少3年以上(含3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获得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游泳)证书,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含2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游泳专业方向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取得初级游泳救生员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含2年)且无安全责任事故。
健身教练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申报条件
──初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本职业正规专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者。
2.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并授课达400小时以上。
──中级健身教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并授课达1500小时以上。
3.取得高等院校体育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4.取得一级(含)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七、报考时须提交的材料
1、填写《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此表可在湖南省体育局网站或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网站下载)一式二份。
2、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各二份(需出示原件)。应届毕业生须提交由本校教务处(办)出具的证明原件。
3、取得原专业技术等级指导员证书者需交等级证书复印件二份。
4、同版免冠小二寸彩色(蓝色背景)照片3张。
八、其它事项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实施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批准的职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鉴定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职业(工种)的工作。它是就业的“通行证”。
通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明证书持有者已具备相应职业的职业能力和技能水平。它是能力的证明。
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并在全国通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需要参加培训的考生可到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报名,再由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集体上报湖南省体育局。
湖南省省级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培训基地
湖南城市学院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