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城院教字〔2014〕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
学生课程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学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考试管理,特对学生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包括正常考试、补考、重修、毕业生返校补考等)组织、阅卷和成绩管理等制定出以下规定。
第一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一条 各学院院长为考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学副院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严格执行考试周规定,每学期第十一周、十八周为全校专业课程考核时间,第十九周为全校公共课考试试(查)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安排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院必须制定规范的考试方案,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组织专业课程考试。
第四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专业课程的正常考核组考、监考、巡考、考场秩序维持、阅卷组织、成绩登录、试卷保管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各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实验、各类实习、各类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的补考、重修考试、毕业生返校补考等的考试组织、过程监管、成绩审核、考试原始材料保存、成绩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六条 体育学院负责全校公共体育课程的补考、重修考试、毕业生返校补考等的考试组织、过程监管、成绩审核、考试原始材料保存、成绩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公共课程(公共体育除外)的正常考核组考、监考、巡考、考场秩序维持工作,各学院负责公共课程的阅卷组织、成绩登录、试卷保管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所有理论课程的补考、重修、毕业生返校补考等的组考、监考、巡考、考场秩序维持、阅卷组织、成绩登录、试卷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 所有考核结束后,监考老师必须及时将考核试卷按规定密封装订后,由各学院或教务处专人负责保存于指定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统一组织阅卷。任何教师不得将学生考核试卷随意取出,严禁将考核试卷带回家。
第二章 阅卷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专业课程正常考试的阅卷工作由学院自行组织,各学院在阅卷开始前两天须将本院教师阅卷具体时间、地点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阅卷督导工作。
第十一条 全校所有理论课程的补考、重修、毕业生返校补考等的阅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为确保阅卷质量,阅卷工作由教务处在学生考核结束后下发阅卷课程通知表,各学院在接到阅卷通知表后,由学院指定阅卷教师,并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并盖章后交至教务处,方可进行阅卷。
第十二条 严格阅卷责任制。阅卷教师必须本着对学校、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地完成阅卷工作任务。
(1)阅卷教师务必在阅卷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阅卷地点统一阅卷。
(2) 教师必须根据学院安排参与指定课程的阅卷工作。补考、重修、毕业生返校补考等的阅卷工作未经教务处允可,不能私自改变学院指定的阅卷教师。
(3)阅卷期间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保密制度。学院或教务处必须安排工作人员值班,参与补考、重修、毕业生返校补考等阅卷工作的教师需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备查。
第三章 试卷评阅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掌握评分标准,试卷评阅做到准确无误、公正合理、宽严适度,标准一致。尽量减少主观误差,防止偏严、偏宽、错评、漏评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阅卷教师必须保守机密,不得拆、撬试卷密封线查看考生学号、姓名和分数,不得涂改学生答卷内容,不得更改其他阅卷人员评定的成绩。
第十五条 必须在指定地点阅卷,不准将试卷带出阅卷室,学生考试试卷、空白试卷、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等有关资料不得外传或散发。应爱护试卷,不能损坏卷面,更不能故意毁掉试卷。
第十六条 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及教务处必须将学生考试试卷按规定统一装订存档,并及时将空白试卷、评分标准、评分细则等有效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第十七条 阅卷一律使用红色水芯笔,并按有关规定方法记分,记分要字迹工整、清晰、规范。变更试题得分,必须要有依据,原有记分用双横线从中间划过,在其旁边写明变更成绩,并在变更成绩及总成绩处签名。
第十八条 阅卷时,如发现装订不合格、错装、已损坏试卷等现象,应立即向学院或教务处工作人员报告,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违纪处理规定
阅卷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取消阅卷工作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学校纪委、监察处查证处理。
(1) 未经允许,擅自把试卷带出阅卷室、工作地点者;
(2)非登分人员擅自开封试卷,查看考生分数者;
(3)有意撕掉、损毁考生试卷者;
(4)评阅试卷时,故意提高或降低考生分数;
(5)未经学院或教务处允许,私自改变指定阅卷教师者。
第四章 成绩登录管理
第二十条 各类考核成绩登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共同负责完成,一人负责成绩登录,一人负责审核,并同时在考核试卷和成绩登记册上签名。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学习(出勤、作业、课堂互动等)情况,综合评定出学生最终总评成绩。学生平时学习原始材料由任课教师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二十一条 学院负责专业课和公共课考核的成绩管理,学生班级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网上成绩登录;班级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学院存档,一份由任课老师保存,班级课程综合评定成绩单以学院、按学期规范装订,必须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两年。
第二十二条 教师因故要变更学生课程考核成绩,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教师申请课程考试(核)成绩变更审核表”(见附件1),按程序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申请查询课程考核成绩,需填写“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请成绩查询及变更审核表”(见附件2),按程序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教务处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表1湖南城市学院教师申请课程考试(核)成绩变更审核表
教师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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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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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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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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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绩变更原因: 变更成绩学生姓名、学号或范围: 教师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学院审批和审核意见(同时在佐证材料上批示): 教学副院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审批和处理建议(同时在佐证材料上批示,如变更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分管副处长: 公章 年 月 日 |
处理意见: 处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 本表供教师因个人原因错报、漏报等原因,需变更学生(个别、部分或整体)成绩时使用;
2. 本表一式两份,如需变更成绩,提交开课学院和教务处领导审批时,请提交相应的佐证材料;
3 如成绩有异动,需变更时,本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相关佐证材料由教务处保存。
附件2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申请成绩查询及变更审核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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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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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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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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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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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理由(请注明现有成绩): 学 生: 年 月 日 |
学生所在学院意见: 教学副院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分管副处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查询情况: 查阅人1: 查阅人2: 年 月 日 |
处理意见: 原成绩:平时( )、末考( )、其他( )、总评( )。 变更后成绩:平时( )、末考( )、其他( )、总评( )。 处长: 公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用于学生个人质疑在校期间参加各类校内考试所获得成绩、请求查询时使用;
. 2.本表一式两份,如成绩有异动需变更时,本表原件交教务处存档,复印件随试卷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