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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2013-11-01 10:11  
湖南省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省级重点学科(以下简称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推进全省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是根据“富民强省”战略和教育强省建设的需要,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推动全省高等教育协调、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是:构建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布局合理、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建设体系,提升湖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国家和湖南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提供强大的人才保证与智力支持。
 
               第二章   设 置
第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分湖南省重点学科和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两个层次建设,按照二级学科目录设置,其口径以现行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为依据。
湖南省重点学科主要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中择优确定;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主要是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点中择优确定。
第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划,并依照高校申报、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程序确定。
第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设置,必须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求、科技发展的趋势和建设经费投入的力度,综合考虑确定;必须有利于提高全省高等教育的水平、质量和效益,促进学科特色和科研优势的形成;必须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公平竞争、择优设置、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七条   湖南省重点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是校级重点学科,且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2 、已形成两个以上稳定的、具有特色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一个研究方向的总体水平处于国内同学科的前列,对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学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 、有学术造诣深、治学严谨、善于教书育人、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学术梯队结构合理。
4 、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工作基础,已培养了一定数量高质量的博士生或硕士生,其培养质量得到社会的公认和好评;科研成果显著,科研经费充足。
5 、有能持续、稳定地进行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的物资条件,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氛围,有较强的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能力。
第八条 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是校级重点学科,且一般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2、有稳定的学科梯队;学科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学术组织能力;学术骨干中具有博士学位者达到一定比例。
3 、有较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专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室,有较齐全的图书资料,管理制度健全。承担了多项国家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4 、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教学改革成绩突出,获得过多项部省级以上科研及教学成果奖励。
第九条   国家重点学科直接认定为省级重点学科。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省级重点学科的一个建设周期为五年。各重点学科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学科发展趋势,科学制定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内容应包括设置意义、发展目标、主要研究方向、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队伍建设、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与学校、各省级重点学科签订《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南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在一个建设周期内,一般不对学科建设计划任务做大的调整,如确需对建设内容进行调整,需经省教育厅和有关高校共同审定。
第十二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分层建设,整体提高;自主创新,服务湖南”的方针,以建设创新型湖南为战略主线,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以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为重点,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重点学科建设体系,强有力地引领和支撑湖南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三条   凝炼学科方向是做好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核心。各省级重点学科要密切掌握本学科领域前沿动态,紧密结合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根据学科自身特色与优长,确定本学科研究方向。
第十四条   汇聚学科队伍是重点学科发展的关键。各省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要按照 “学术大师+创新团队”的要求,明确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中的职责,努力保持学科队伍稳定,建立有利于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构筑学科基地是重点学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保障。各省级重点学科要切实加强仪器设备、现代化信息环境、图书文献等基础设施条件建设,科学制定创新平台建设规划,努力提升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各类创新平台的建设层次。
第十六条   培养高层次人才是重点学科建设的重要职责。各省级重点学科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参与科技创新,并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产学研结合是重点学科开展社会服务的重要途径。各省级重点学科应主动与企业开展项目对接与科技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促进传统学科向新兴、交叉学科转变,实现学科优势与产业优势的有机结合。
第十八条   信息化和资源共享是重点学科规范管理的重要手段。各省级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网站,介绍本学科的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同时,以“湖南省高校大型仪器设备共用网”为平台,实现学科间的资源共享与科研协作,全方位提高学科建设资源的共享程度。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实行省校二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同时,成立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实施省级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 、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全省重点学科建设;
3 、组建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并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 、组织省级重点学科的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
5 、筹措省级重点学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由省教育厅领导和有关高等学校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受省教育厅委托,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评选、评估、检查和验收,为省教育厅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 、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指导,为全省重点学科建设提供咨询服务;
3 、向省教育厅提出加强和改进全省重点学科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省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实施本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2 、负责省级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及时解决学科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在科学研究、人员配备、财务开支、行政管理、学术活动等方面对省级重点学科给予支持和倾斜;
3 、落实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配套投入经费;
4 、配合省教育厅做好对省级重点学科的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5 、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级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由学科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四条   省级重点学科中的国家重点学科,其管理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包括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和学科所在学校按规定比例配套的经费,配套比例省属高校不得低于2:1,部属高校不得低于4:1。同时,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学科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此项经费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 、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和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经费。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 、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4 、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二十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必须单独设立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帐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并保证配套经费如期足额入帐。对凡未单独列账、配套经费不到位和经费使用不当者,省教育厅将暂停下一年度拨款,直至取消省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二十九条   加强省级重点学科的管理,学校可在学校配套经费中按2%的比例安排部分管理费用,用于论证、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三十条  省级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报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审批。学校职能部门应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检查与审计,并对经费使用效益作出评估。
第三十一条   省级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专著、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省级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省级重点学科建设的考核与评估,根据紧扣目标、分类评估、以评促建、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评估。
第三十三条   每年12月,各高校必须对本校省级重点学科进行自查,主要内容包括年度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等,并于次年1月将各省级重点学科年度进展报告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校报送学科进展报告,组织专家对省级重点学科进行抽查。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中期,省教育厅对所有省级重点学科进行中期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学科,将通报表扬并适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学科建设计划要求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计划的学科,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省级重点学科资格。
第三十六条   五年建设期满,省教育厅将对各省级重点学科进行验收评估,主要内容是建设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标志性成果的实现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并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轮省级重点学科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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