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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3-11-01 10:43  

湘城院政〔2006〕138号

(2006年12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高等院校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是高等学校建设的核心,是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为加强我校的重点学科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术梯队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学科,大力改造传统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水平的人才。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原则:重点学科要体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按照“湖南城市学院学科建设规划”,分批进行建设,重点支持建设一批特色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带动其它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促进学校整体实力的提高。

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任务和内容:

1.培养造就一支高水平的学术队伍。重点学科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等方面应不断进行优化,聘请兼职教授或研究人员,培养造就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以保持该学科的健康、持续发展。

2.积极开展科学研究。重点学科要承担省(部)级、国家级的重大研究项目,承担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实用型科研课题,争创标志性科研成果。

3.加强学术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学科要加强学科基地建设,为学科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为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供基地。

4.加强学术交流。重点学科要定期开展学术活动,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目标:

1.能够自主培养硕士研究生,初步成为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的基地。

2.能够承担促进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和省部级以上科学基金或攻关(重点)项目,形成科学研究的稳定团队。

3.能在国内外发表高水平的科学论文,取得重大应用成果和发明专利,获得省、厅(局)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

4.学校的重点学科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达到省内优势学科标准,积极争取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经过建设应成为申报硕士点的学科,争取成为省级重点学科。

第二章     重点学科建设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各院系(部)在申报校级重点学科时, 应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进行申报。

校级重点学科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术队伍:

学术队伍一般应是“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的学术梯队。学术队伍组成中至少有6人以上(其中有两名55岁以下的高职称人员)担任相应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队伍中高职称人员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且平均年龄在50岁以下,高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

2.研究方向:

有两个以上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且有一定的特色和优势。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在省内处于本学科的研究前列,并对我省经济发展、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有重要意义。其研究成果能够出版或连续发表在有一定影响的学术期刊上,其应用研究成果可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学术水平:

(1)近5年来承担校级以上(包括校级)科研项目累计8项以上,目前在研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计划正常开展工作,科研经费较充足。(2)近5年来获得过校级以上(包括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3项。(3)近5年来出版、发表了一定数量的较高水平学术著作、教材及学术论文。(4)学术带头人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完成过省部级科研课题,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争取承担重点研究项目的实力。

4.基础条件:

拥有一定数量且较为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拥有一定数量、种类较齐全的本学科中外文图书资料,基本满足高层次科学研究的需要。有良好的校际间交流与合作的基础,有较强的相关学科配合。

5.本科教学质量:

本科专业教育有一届以上,应届毕业生考研率高于学校平均水平,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 校级重点学科由校内各教学部门按学科建设的规划及条件向科技处申报,认真填写《湖南城市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申请表》,并提交有关支撑材料。

2.申报材料经科技处形式审查后,请学科建设专家评审,报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评议、确定,由学校批准公布。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学校成立“湖南城市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学科建设工作,下设办公室于科技处,负责学科建设的管理工作。重点学科所在的院系(部)应成立由院系主任和学科(术)带头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学科点的建设工作。重点学科的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两级领导下的学术带头人负责制,学科组成员共同参与建设过程。

学校领导小组职责是:审议重点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支持、协调重点学科建设的发展;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织评议、确定重点学科;

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开展学科建设的评估检查,监督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

院系(部)的职责:负责本院系(部)重点学科的全面建设,检查学科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

学科带头人的职责:主持制定学科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学科的年度工作规划,预算本学科的经费开支计划;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工作,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与报告会议。

第九条  各级重点学科建设每年填报《湖南城市学院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核定建设任务和经费。建设完成后要经过检查验收评比,对于完成质量好的给予奖励;对于未完成建设任务的,下年减少或不再新增建设任务。

第十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

1.经费来源:

(1)学校设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重点学科的建设,保证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基本经费。

(2)重点学科的科研主要通过申请各级各类科研专项,保证科学研究的经费支出。

(3)重点学科点应积极开展科技服务,成果转化,广开自筹经费的渠道。

2.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范围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本学科高层次学术交流,短期学习班活动的开支。

(2)订购本学科的专业期刊、书籍,购买有关资料以及计算机。

(3)本学科重要科研项目的业务费开支。

(4)购置本学科的部分实验设备,实验材料及设备维护。

(5)硕士点建设所需的部分开支。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符合《湖南城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  校级重点学科要体现竞争、择优建设的原则,实行滚动考核管理的办法,一般每年检查考核一次,三年评估一次。对于评估成绩优秀者,加大支持力度;评估基本合格,但存在突出问题的,要限期整顿;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实行岗位聘任制,享受学术休假制和岗位津贴;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按遴选条件公开评选,任期三年,并按照岗位任务和工作目标,每年考核一次。

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重点学科拨专项经费进行建设,并在基础建设方面给予优先发展,并对于重点学科在定编定员和职称结构方面给予倾斜;在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奖励方面给予支持;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及学术访问方面给予优先保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报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必须是校级重点学科。

第十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按相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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