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湖南城市学院第四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2.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热爱并关心学校事业,能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正常工作 ;
4. 年龄在58周岁以下(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二、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所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如学院有满足推荐名额的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原则上不再推荐院领导。
三、经校长提名,机关下列人员拟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主管科研的副校长(拟任主任委员)、科技处负责人(拟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教务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负责人。
四、请各学院推荐1-2人作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名额分布如下:城市管理学院、建筑与规划学院、体育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等四个有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学院各2人,其他学院各1人。
五、本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2015年底。
请各学院于4月18日前将推荐名单报科技处。
湖南城市学院科技处
2014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