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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技术岗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
2013-10-28 12:11  

湖南城市学院

技术岗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我校分配制度改革,落实技术岗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责任制,真正实行技术岗位津贴同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业绩挂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职在岗中级及以上职称、享受技术岗位津贴的人员,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考核。

第三条 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考核建立量化标准,以分值计算;每年度计算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的时间是当年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四条 技术岗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考核实行滚动三年考核制。技术岗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要求如表1所示。

技术岗位三年科研工作量要求(单位:分)

 

 

1

2

正高

24

60

副高

12

30

中级

8

20

第五条 技术岗位人员在完成三年科研工作量二档要求,同时当年度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不低于相应二档三年工作量要求的20%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系列高档次津贴;技术岗位人员在完成三年科研工作量一档要求,同时当年度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不低于相应一档三年工作量要求的20%时,享受学校规定的相应职称系列低档次津贴。

第六条 我校在职在岗职工三年内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达不到相应职称一档要求或当年完成的科研工作量低于相应一档三年工作量要求的20%时,按低一职称系列技术岗位高档次发放津贴。

第七条 管理人员在完成一定教学工作量和表1规定的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按职称享受相应档次技术岗位津贴,否则按相应行政岗位发放津贴。

 

第三章  工作量的评分标准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获得立项资助的各类纵向项目按表2计算科研工作量。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工作量

序号

项目类别

申请分值(分/项)

立项分值(分/项)

1

国家级科研项目

10

1000

2

省部级科研项目

5

500

3

厅局级科研项目

0

200

4

校级科研项目

0

40

说明:

1、省部级(含)以上立项不资助项目按表2规定值的80%计算;其余立项不资助项目按表2规定值的30%计算。

2、表中第3项所述“厅局级科研项目”不含校级科研项目。

3、申请分值计算给项目主持人。

4、国家级项目最多计算7人,省部级项目最多计算6人,厅局级项目和校级项目最多计算5人。

5、教研、教改项目视为同级别科研项目,并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九条  横向科研课题科研工作量。按学校当年规定,每上交学校100元管理费计1分。横向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合同签定当年1231日前交科技处登记,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否则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条  成果获奖、论文、著作科研工作量。我校教师获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专利、出版学术著作、发表论文、美术、音乐作品等,按学校当年奖励制度每奖励10元计1分。

说明:1以我教师为第一作者发表在论文集、增刊、内刊上的论文每篇计2分。

2、我校教师出版教材或其他学术著作(指学校奖励条例规定不予奖励的著作)每部著作计500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量。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验收(鉴定)的科研项目按表3计算科研工作量。

结题(验收)项目科研工作量

序号

结题(验收)部门

分值(分/项)

1

国家级

200

2

省部级

100

3

厅局级

50

4

本校

20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或成果的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只取最高应得分计算一次。

 

第四章 工作量的分配

第十三条  集体协作完成的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按下列方法计算,计算精确到个位。

、发表论文及音乐、美术作品的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属于我校排名最高的人员。

、科研项目、成果鉴定(结题、验收)、项目奖励、学术著作、专利等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按下列方法分配给各参与人员。

1、设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总分值为N,我校排名为第M位,个人排名第L位(说明:最后2位按本条第2款的方法计算)的参与人员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分值D为:D=(1/M)*N*2-L

2、最后2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计算方法(由2人完成的项目按此方法计算):

设按第1款计算得到的最后2位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分值总和为T,则:

倒数第2D2=T*70%

最后1D1=T*30%

、人数规定:与项目立项相同。

说明:、我校排名第M位的项目,科研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值除以M计算;

、排名第一的个人工作量为总分值的50%,后一人工作量为前一人工作量的50%

、倒数第二名工作量为倒数第三人工作量的70%,最后一名工作量为倒数第三人工作量的30%

、由二人协作完成的工作量分配按第一人70%,第二人30%计算。

 

 

第五章 工作量的管理

第十四条  无故不按合同要求完成鉴定(验收、结项)的科研项目,取消项目组成员已计算的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并从相应人员下年度津贴中扣回因该项目计算得分而多发放的技术岗位津贴。课题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分值由科技处统一计算与管理,作为工作量计算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

第十六条  技术岗位人员年度内岗位津贴享受上一年度科研与科技产业工作量考核取得的档次。

    第十七条  原有文件与此暂行办法相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起实行。

 

 

 

 

 

 

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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