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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13-10-28 12:12  

湖南城市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职能部门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实现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于学校定位,促进学校人才培养与学术梯队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广大教学、科研及管理人员都要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科学研究中做到求真务实,学术民主,团结协作,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的行为规范,为提高学校的科学研究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科技工作要紧密结合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实际,以应用性、开发性研究为主,鼓励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原创性研究,积极开展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瞄准国内外先进水平,开展科技攻关,发展科技产业。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项目分类:

1.纵向项目:指各级政府的科技、教育、经济和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研究课题(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拨款);

2.横向项目:含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项目;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项目。

注: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按“纵向项目”处理。

第五条  申请项目的条件:

1.申请人具有承担和完成项目的政治素质、研究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协调能力、身体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

2.申请项目应在相应的项目指南或规定允许的范围之内;

3.申请项目应有较高的科研学术价值或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4.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应明确翔实,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可行,技术路线正确,经费预算合理,人员组织结构合理。

第六条  所有科研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科技处对课题(项目)的立项、研究过程、经费、成果、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实行全面管理。各学院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长、科技秘书协助科技处进行项目管理。

第七条  立项程序:

1.项目申请者(课题组)按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和/或项目合同书;课题组主要成员应在申请书上签名,以示同意合作并承担相应工作,严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代签姓名的行为;

2.项目申请者(课题组)将项目申请书和/或合同文本初稿交学院初审后再交科技处进行复审;

3. 科技处对申报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并将有关材料分送同行专家初评;科技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反馈给项目申请者(课题组),由项目申请者(课题组)进行修改;

4.项目申请者(课题组)将修改后的申请书和/或项目合同书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科技处,再由科技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签署具体意见;

5.纵向课题以政府批文作为立项依据,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学校文件作为立项依据,横向课题及技术服务项目以合同文本作为立项依据;

6.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需经学校科技处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双方应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分工、权利和义务,并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权益分享办法。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进度控制、成果登记以及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科技处对经费使用行使监督权。

第九条  纵向项目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认真、按时、如实填写项目进展表。

第十条  正在进行研究的科研项目每年5月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阶段小结送科技处存档备查,并接受科技处组织的检查。阶段小结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2.经费使用情况;

3.尚存技术难点及其它困难。

研究周期不足一年或当年将要完成的项目不需向科技处提供阶段小结。

第十一条  所有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据研究计划认真、按时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研究工作,齐心协力,协助项目负责人顺利完成项目研究,严禁出现不承担研究任务的“挂名”成员。

第十二条  对立项六个月内不开展研究工作、不按要求提交进展报告、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因主观原因中断的项目,学校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如下处理:

1.冻结剩余的项目经费;

2.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

3.如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学校将酌情给予项目负责人经济和/或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以及终止技术实施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报告,办理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或项目委托单位同意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未完成所主持项目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调离学校,课题组成员调离学校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确因工作需要在项目未结题前调动离开学校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项目终止报告,经科技处同意,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项目委托单位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并移交研究工作中涉及的一切物品和账目清单。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进校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2部分。配套资助经费随其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并按当年到校经费一次性配套到位。

第十六条  以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我校在职职工为第一负责人、由科技处组织并纳入学校科技管理的各类纵向立项课题,学校对课题组按表1的标准予以科研经费配套。

纵向科研项目配套标准

序号

 

配套标准

 

1

国家级项目

1:2

最低2万元,最高70万元

2

省部级项目

1:1

最低1万元,最高20万元

3

教育厅项目

自科类1万元/项,社科类0.5万元/

含一般、重点、青年项目

4

其他厅级项目

0.3万元/

 

说明:

1.立项但不予经费资助的项目按最低标准予以配套;

2.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含单列项目)、国家科技部计划项目;省部级项目指中央直属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科技计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社科联项目;厅局级项目指各厅局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社科联项目等。

3. 经学校同意延期的项目,延期不超过半年的,仍可按学校规定予以经费配套;延期半年至一年的,按规定的70%给予配套;延期一年至两年(含)的,只按规定的50%给予配套;延期两年以上的,学校将取消配套。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一律进学校财务,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经费在学校财务处分项目单独建帐,由项目负责人按预算方案支配使用。项目负责人在使用经费前,应将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方案报科技处备案。“科技经费记帐本”是使用科技经费的凭证,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凭该本办理科技经费使用手续。“科技经费记帐本”如有遗失,必须书面报告科技处和计财处,并补领新本。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经费报销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再按学校财务规定程序报销;横向项目经费报销先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再由科技处处长签字报销。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位后,在项目结题前项目负责人可以按预算方案使用下拨经费;对于省级重点以上的项目,一年后经中期检查合格的,可以使用学校配套经费的50%,余下费用待项目结题后使用;对于其他项目,学校配套经费需等项目结题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必须用于课题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开支与提取科研经费时,要做到量入为出,计划使用,留有余地,保证项目顺利完成,严禁赤字开支。科研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1.科技业务费:仪器使用费,设计、测试、计算、分析费,调研、方案论证、学术会议等差旅费,学术活动费,图书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学术论文、报告评议费,咨询费,打字复印费,鉴定(评审、验收)费,专利申请费,出版补贴费,论文发表版面费,报奖费,参展费,办公用品费,邮电费,租车费,特支费等。其中咨询费、办公用品费、业务培训费、特支费开支不得超过总经费的30%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物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材料运杂、包装费及水电费等;

3.仪器设备费: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加工费,运杂、包装费,安装费等;

4.实验室改装费:根据项目需要,为改善实验室条件所必需的简单改装费;

5.协作费:校外单位协作承担科技项目研究试验工作开支的科技经费;

6.管理费:科技管理活动开支的费用;

7.人工费:项目研究人员研究津贴,中介费,临时工工资,聘用人员工资,加班费,保健费,保险费,研究生补贴,学生勤工俭学补助及其它劳务费。人工费开支不得超过总费用的15%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不得出现超支现象。如发现超支时,计财处将通知项目负责人进行处理。如多次通知仍不予处理又不说明原因的,计财处有权从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其它项目经费或本人工资、岗位津贴中扣除。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学校有权停止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根据其具体情况,由计划财务处分期从项目负责人的工资中扣除已报项目经费。

1.自项目批准之日起,无特殊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不按时向科技处递交项目年度检查报告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4.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
  5.项目到期不能按时结项,又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出结项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6.被有关部门撤项的项目。

二十三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科技处将按进校经费的5%收取管理费;各类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科技处将按进校经费的8%收取管理费,其中3%上交学校财务。

二十四  科技处收取的管理费(不含上交学校财务部分)由科技处处长审批,主要用于:

1. 科技业务往来的接待费;

2. 专家咨询费等;

3. 交通、通信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为引进优秀人才提供的科研启动费由所引进人才本人负责使用,经费由科技处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所引进人才必须保证为学校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程序:

1.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填写项目结题报告书,同时提交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材料、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

项目研究报告主要包括研究背景、已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与步骤、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结论与成果、参考文献等内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注明资助单位和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能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和作为结题依据。

科技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如有资料不全、明显不符合标注要求的结题材料将要求项目负责人补齐、补正或暂缓结题。审核通过后向项目下达部门(委托学校科技处负责结题的项目除外)申请鉴定、验收或结题。

2.专家评价验收。对于由学校科技处负责结题的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

3.报项目下达单位审核备案。科技处组织专家评价后,对项目结题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项目下达单位,由项目下达单位组织专家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

4.横向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委托方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由项目委托方验收或鉴定;项目负责人将项目验收、成果评价等相关材料提交科技处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申请科研成果鉴定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2.不存在科研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经国家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如有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主要鉴定技术资料包括:

1.应用技术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技术研究报告、测试分析报告、试验报告、有关设计图表及质量标准、国内外技术水平分析及国家认定的查新报告、应用情况报告(工业性试验报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等;

2.科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文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3.软科学成果: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整体研究报告、论证报告、调研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情况。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申报程序:

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由科技处负责审核后按规定的形式组织鉴定。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形式:会议鉴定、函审鉴定、检测鉴定。

项目鉴定采取何种形式按各类项目管理规定执行或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科技成果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交科技处,并由科技处到有关部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学校保密工作条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成果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大科技成果和信息如向公众发布或向国外投稿,应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专利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鉴定材料、鉴定证书、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科技处按规定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原《湖南城市学院科技工作条例》(湘城院政[2004]66号)、《湖南城市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092)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O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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