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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2013-10-28 12:14  

湖南城市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发展规划目标,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我校科学研究水平,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成果包括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自然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成果、各类获奖成果等。

第三条  享受奖励的各类科研成果均限于以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为我校师生的成果。下列两种情况可例外:

我校教师在外攻读硕士、博士或进修期间以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按学校规定的相应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被收录的论文,单位及作者的排名以检索结果为准)。

以湖南城市学院为第二署名单位、通讯作者为我校教师发表的论文,按学校规定的相应奖励标准的1/2给予奖励。

第四条  学校科研成果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术论文奖

我校教职工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被权威文摘杂志收录的学术论文,学校按表1的标准进行奖励。

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序号

     

奖金()

1

Nature》、《Science

100 000

2

《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15 000

3

SCI》、《SSCI》收录、《科学通报》、《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10 000

4

期刊论文被《EI》收录、《A&HCI》收录、《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

7 000

5

国家一级学术期刊、会议论文被《EI》收录、《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单篇字数不少于1 500

5 000

6

ISTP》收录

4 000

7

核心期刊CSCD、《CSSCI》收录、《新华文摘》摘录

2 000

8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收录

《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1 000

9

公开期刊、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

100

说明:

1.以上各项奖励按最高档次进行,不重复计算。

2.学校认定的国家一级学术期刊见附件。

3.核心期刊CSCD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编制的最新版中文科学引文数据库为准,网址为:http://sciencechina.ac.cn/cscd_source.jsp

4. CSSCI收录论文以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为准,网址为:http://www.cssci.com.cn/cssci_qk.htm

5.在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在未被SCISSCIEIA&HCI ISTP收录前,按表17条予以奖励。

6.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认定为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7.同一论文经允许分别以中、英文发表时,只按最高标准予以奖励一次。

8.发表在核心期刊及一级期刊的论文少于1 500字,作品少于半个版面的按表1标准的50%进行奖励。

    第六条  获奖成果奖、专利奖及其他应用成果奖

凡我校教职工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政府科技奖励、专利或取得的其他应用成果,学校按表2的标准进行奖励。

成果奖励标准

序号

     

奖金()

备注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5 000 000

 

2

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1 500 000

 

 

3

政府及部门自科奖或社科奖

国家级

1:2

 

省部级

自然科学奖

一等奖100 000

 

二等奖50 000

 

三等奖20 000

 

社会科学奖

一等奖50 000

 

二等奖30 000

 

三等奖10 000

 

厅局级

一等奖3 000

 

二等奖2 000

 

三等奖1 000

 

4

专利奖

发明专利

20 000

中国专利

职务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

3 000

外观设计专利

500

5

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建设部一等奖

5 000

含优秀工程设计奖和优秀勘察设计奖

建设部二等奖

3 000

建设部三等奖

2 000

省建设厅一等奖

2 000

省建设厅二等奖

1 000

省建设厅三等奖

500

说明:

1.获得国外专利的成果按中国专利的2倍予以奖励。非职务专利按职务专利奖励标准的40%予以奖励。

2.通信评审(鉴定)项目不予奖励。

3.同一成果多次获政府或部门科技奖励时或鉴定后再报奖时(表23项、第5项),学校按最高档次予以奖励,不重复进行。

4.以湖南城市学院作为第二单位且个人排名第二的教师参与外单位合作取得的国家奖或省级奖,按学校规定的相应奖励标准的1/3给予奖励。

第七条  学术著作奖

我校教职工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按表3的标准进行奖励。

学术著作奖励标准

序号

著作类型

出版单位

奖金(元)

1

学术著作

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红旗出版社、光明日报出版社、商务印书馆、新华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中华书局、科学出版社

15 000

2

学术著作

其它出版社

10 000

说明:

1. 学术著作不含编著、主编、合编等,且只奖励排名第一的著者;

2. 译著按表3相应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且只奖励排名第一的译者;

3. 每部著作不少于15万字,且书后应附著者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与专著相关的论文5篇以上,或核心期刊论文2篇以上;

4. 专著奖励,先由个人申报,报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八条  创作作品奖

我校教职工创作、并公开发表或参加演出的文学、音乐、艺术作品,按表4的标准进行奖励。

4   创作作品奖励标准

序号

项目

发表期刊类型或展览、演出组织部门

奖金()

1

发表文学、声乐、器乐及艺术作品

按所发表论文的学术期刊的奖励标准(表1)予以奖励

 

2

艺术作品参加展览

中宣部、文化部、教育部、广电总局、中央电视台、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工艺美术家协会

3 000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广播电视厅、省美术家协会、省设计艺术家协会

1 000

说明:表4中,声乐作品发表或参加演出的奖励标准指作词、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均按表4标准的50%予以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对当年科研成果进行登记,次年召开全校科技大会进行奖励,如果不召开科技大会,则在3月底前进行奖励。报奖时,若当年有关材料尚未到位,可顺延至第二年申报奖励一次,以后不再考虑。

第十条  受奖励的科研成果由我校排名最前的完成人员根据本规定向科技处报奖。所有成果只按我校排名最前的个人奖励一次,并由排名最前的个人按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分配奖金。

第十一条  申报人认真填写成果申报表,并向所在部门送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将论文、作品等成果复印件、学术著作样书2册送科技处汇总。必要时科技处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科技处负责根据本条例计算奖励金额。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奖励,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奖励结果报学校批准后生效,由学校颁发授奖决定,实施奖励。

第十四条  实施奖励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追回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申报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科技奖励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具体办事机构为校科技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执行,原《湖南城市学院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湘城院政【2009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学校认定的国家一级学术期刊目录

 

湖南城市学院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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