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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3-10-28 12:24  

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努力把湖南城市学院体育系办成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机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教授和科研水平较高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在学校、系的领导下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审核学生毕业论文(含学生科研学术活动)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必须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学术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体育学院院务会议通过,体育学院主任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

  第七条 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体育学院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同步。委员可以连任。委员因退休、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它原因需要替换时,其所在所可提出替补申请,替补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第四、五条办理。委员的撤换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全体委员多数通过。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学术问题上,注意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审议学科与专业的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课题申报与结题评审等。

  第十二条 评议学科建设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评定重大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评议和监督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指导、组织体育学院(含学生)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负责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遴选,对毕业论文选题进行审查,对毕业论文最终成绩进行评议。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体育学院院务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201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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