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科研工作条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的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科研管理,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产出高水平高质量科研成果,提高我院教育科研管理水平,并使之逐步走上科学化、系统化的轨道,以推动我系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整体教育科研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我院中心工作之一,列入系整体工作日程及系学科建设发展规划。
第三条 科研工作具体由教研室负责,在系主管科研工作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科研课题
第四条 凡我院教职工都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全体教师都应按照系制定的科研规划,结合自己的教学、工作实际选择相应的课题。教职工个人或集体的科研课题,应积极向学校(含国家、省、部委)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争取获得专项科研经费,凡申请到的科研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凡事先向系报告并经系同意的科研课题,系将对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 科研课题立项的程序是:个人提出课题,由所在学科教研室负责人同意,经系主管科研工作领导审查通过后,按要求填写《科研项目表》一式三份(个人、学科组、系),上报告学校批准,下达通知书后予以实施。
第六条 课题的申报工作按照学院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有创意、论证充分的课题可向上级申报,争取科研经费。
第七条 课题的承担者都要按计划组织实施、写出阶段总结、接受系的检查指导,没按计划实施的要予以取消。
第八条 所有课题在完成后,都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系存档,作为考核,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科研论文
第九条 各教师应该积极开展科研论文撰写工作,积极向公开出版的刊物投稿;
第十条 凡上级主管部门、科研部门及各有关学会组织的征文活动,均由系统一安排有计划地进行。论文的推荐均履行教研室至院的程序。由系组织专家审定后填表上报。
第十一条 所有参加职评的教职工,每学年结束前都要提交一篇有质量的论文。
第十二条 所有科研成果都要及时持证件到系登记。
第四章 学术、研讨会议
第十三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仅限于本系统或有关的体育协会,如:
1.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和下属分会;
2.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报会;
3.全国高师体育协会;
4.湖南省高校大学生体育协会;
5.湖南省体育科学学会;
6.国家级单项学科及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会议;
其它协会组织的学术活动一般不予考虑。特殊情况如参加高级别的国际学术会议视经费情况另行处理。以上学术会议均由系统一布置、选派人员参加会议。出席省外的全国性会议,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予以决定。
第十四条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省内限一年一次,省外或出境、出国限二年一次。参加全国体育科学大会和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科报会录用文章的要求是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或墙报张贴以上报告。
第十五条 如一年内一次同时有多人被录取参加省内外的学术报告会,原则上以大会发言、获奖级别高的文章为优先考虑,人数限三人内(含三人)。
第十六条 教职工自费参加学术活动,若在假期一般不受限制,若在上课时间仍需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外出。
第十七条 凡派出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都要向教研室或系汇报。
第五章 科研考核与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教职工积极参加科研工作,提高科研工作质量水平,将对获得科研成果的研究人员给与奖励。为调动教职工开展科研的积极性,对校科研课题有突破,获得省厅以上教学研究课题、科研课题并能够按时完成的给予奖励;对在学校规定的各级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的给予奖励;对主编著作、教材给予奖励; 根据我系实际,按照校科技处奖励标准给予1:0.5配套。
第十九条 科研工作情况列入学院年度考核、评优等工作之中;对于年度科研分为零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在同等条件下,科研工作完成好者优先。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立项与结题记分标准
立 项 、结题级 别 |
记分标准(分/项)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国家级(自科、社科基金) |
15 |
18 |
20 |
22 |
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体育总局) |
13 |
16 |
18 |
20 |
省级(自科、社科) |
10 |
12 |
14 |
16 |
局厅级(教育厅、体育局) |
8 |
10 |
12 |
14 |
市级 |
5 |
6 |
7 |
8 |
校级 |
3 |
4 |
5 |
6 |
横向 |
2分 /1千元(到账经费) |
注:(1)课题正式签定合同、经费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课题结题凭结题证书和结题材料,并在校科技处登记备案后方可计分。
(2)如系多位作者参与,第一作者分配90%,其他作者各分配10%,计分参照第一作者职称。
(3)为鼓励各位老师参与科研,对于申报而未立项课题,按各级别项目分的10%记给第一作者。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论文记分标准
论文类别 |
|
记分标准(分/项)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A |
10 |
12 |
14 |
15 |
B |
8 |
10 |
12 |
14 |
C |
5 |
6 |
8 |
10 |
D |
2 |
3 |
4 |
5 |
E |
0 |
1 |
1.5 |
2 |
校级年度教研教改征文 |
一等奖 |
2 |
3 |
4 |
5 |
二等奖 |
1.5 |
2 |
2.5 |
3 |
三等级 |
1 |
1.5 |
2 |
2.5 |
未获奖 |
0.5 |
0.5 |
0.5 |
0.5 |
指导学生论文发表或获 奖 |
省一等奖 |
5 |
6 |
8 |
10 |
省二等奖 |
2 |
3 |
4 |
5 |
省三等奖 |
1 |
1.5 |
2 |
2.5 |
校优秀论文 |
1 |
1.5 |
2 |
2.5 |
发表论文 |
在公开期刊上发表论文视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奖励标准同上 |
|
|
|
|
|
|
|
注:(1)期刊认定:
A类:《体育科学》、《中国运动医学杂志》、《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
B类:《体育学刊》、《中国体育科技》、《体育文化导刊》、《北京体育大学学报》、《中国康复医学杂志》、《中国体育报》、《中国教育报》、《湖南日报》;
C类:《上海体育学院学报》、《武汉体育学院学报》、《体育与科学》、《成都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西安体育学院学报》、《山东体育学院学报》、《广州体育学院学报》、《首都体育学院学报》、《沈阳体育学院学报》、《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D类:有国内、国际刊号的省级一般刊物;
E类:增刊、论文集和内刊。
(2)如系多位作者参与,第一作者分配90%,其他作者各分配10%,计分参照第一作者职称。
第二十二条 获奖成果记分标准
获奖类别 |
等级 |
记分标准(分/项)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国家级奖励 |
一 |
20 |
22 |
25 |
28 |
二 |
18 |
20 |
23 |
25 |
三 |
15 |
17 |
19 |
22 |
国务院各部委奖励 |
一 |
18 |
20 |
23 |
25 |
二 |
15 |
17 |
19 |
22 |
三 |
13 |
15 |
17 |
20 |
市政府奖励 |
一 |
8 |
10 |
12 |
14 |
二 |
7 |
8 |
10 |
12 |
三 |
6 |
7 |
8 |
10 |
校级 |
一 |
5 |
6 |
7 |
9 |
二 |
4 |
5 |
6 |
8 |
三 |
3 |
4 |
5 |
6 |
注:
(1)国家级奖励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和教学成果奖;
(2)省部级奖励指以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社科、科技、教学成果奖;
(3)校级奖励指以学校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成果奖、优秀教学成果奖;
(4)如系多位作者参与,第一作者分配90%,其他作者各分配10%,计分参照第一作者职称。
第二十三条 著作计分标准
著作类别 |
记分标准(分/项)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专著 |
高教、人体、北体大出版社 |
20 |
22 |
24 |
28 |
其他出版社 |
18 |
20 |
22 |
25 |
国家规划教材 |
18 |
20 |
22 |
25 |
编著、译著 |
15 |
16 |
18 |
20 |
一般教材、工具书 |
12 |
14 |
16 |
18 |
论文集、丛书主编 |
10 |
12 |
14 |
16 |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湖南城市学院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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