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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介绍
2013-11-01 15:01  

为适应新形势下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国家体育总局于20046月成立了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体育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体育行业特有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将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办事机构设立在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目前,纳入国家职业大典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场地工”、“体育经纪人”以及“游泳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暂设47个工种包括:游泳、健美操、滑雪、保龄球、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跆拳道、柔道、摔跤、拳击、武术、击剑、马术、帆板、滑水、跳伞、网球、羽毛球、棒球、垒球、高尔夫球、自行车、围棋、象棋、健美、航海模型、足球、篮球、乒乓球、台球、健身教练、散打、空手道、体育舞蹈、国际象棋、拓展、山地户外等,下一步将根据市场和群众健身需求逐步调整和增加鉴定项目工种。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对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和准备从事特有职业的相关人员,进行的一项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技能水平、规范人员管理的职业资格认证活动,对鉴定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劳动者就业上岗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职业鉴定相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十六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全民健身条例》

2009101日起正式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对于体育职业从业人员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证书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   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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