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是: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 | 体院概况 | 教学管理 | 学生工作 | 研究生教育 | 党建工作 | 学科科研 | 群体竞训 | 校足科普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教学管理>>教学动态>>正文
 
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教改项目立项申报和已立项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工作的通知
2015-03-31 09:21  

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教改项目立项申报和已立项

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厅《关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和已立项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的通知》(湘教通〔2015〕118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省级教改项目立项和省级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部门及项目团队务必根据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湘教发〔2012〕46号)及《关于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报和已立项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的通知》(湘教通〔2015〕118号)文件精神组织项目申报、中期检查及结题工作。已有立项项目尚未结题的项目主持人,本次不得申报新项目。

2. 申报项目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主题,紧密结合高等教育和我校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大力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培养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分配名额中须有一定数量的项目用于推进校企合作、开展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普通教育和公共外语项目中课程建设改革方面的项目应占1/2以上,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信息化课程建设项目和研讨式教学方法探索的项目,课题指南见附件1。二级学院推荐项目中普通教师的项目应占2/3以上。

3. 项目申报主持人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主持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省级以上刊物有教研论文发表;学校刊物《教学研究与管理》上发表过论文。请各有关单位择优推荐,同等条件下副教授及讲师职称者优先。

4. 各部门项目申报指标限额见附件2,超过申报指标限额、条件不符合或材料不合要求者不能参评。

5. 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文档请各部门于2015年4月24日前送至教务处教研办(不接受个人送交的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中期报告书和结题报告书各一份,其中公共外语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申报立项项目须同时提交课题论证活页5份(见教学网站表格下载区)。申报单位须填写《2015年湖南城市学院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汇总表》(附件3)一份并加盖公章。联系人:俞福君;联系电话:0737—6111002;电子邮箱:449312440@qq.com

附件1: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指南

附件2: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指标限额表

附件3:2015年湖南城市学院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汇总表

湖南城市学院教务处

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5年度湖南省教育厅教学改革研究课题指南

1.地方高校转型发展的研究和实践

2. 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与实践

3.在线开放课程的建设与共享研究和实践

4.大学外语课程建设和改革的研究和实践

5.研讨式教学方法的实践探索

6.实践教学体系、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7. 高校与行业企业、实务部门协同培养人才体制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8.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和培育的研究与实践

9.课程考试与教学质量评价改革的研究和实践

10. 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研究和实践

11.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网络资源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与实践

 

 

 

 

 

 

 

 

 

附件2:

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指标限额表

 

部 门 名 称

省级项目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3

土木工程学院

4

城市管理学院

3

市政与测绘工程学院

3

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

3

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

3

美术与艺术设计学院

3

文学院

3

外国语学院

4(其中2项为公共外语项目)

马克思主义学院

3

通信与电子工程学院

3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3

音乐学院

3

体育学院

3

商学院

3

机械与电气工程学院

2

其他部门

3

 

 

 

 


附件3:

2015年湖南城市学院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汇总表

 

二级学院(盖章):         联系人:     电话: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主持人

是否一线教师

行政职务

职称

参加人员(不超过4人)

项目类别

备注

 

 

 

 

 

 

 

 

 

 

 

 

 

 

 

 

 

 

 

 

 

 

 

 

 

 

 

 

 

 

 

 

 

 

 

 

 

 

 

 

 

 

 

 

 

 

注: 1. 一线教师是指未担任任何行政职务、在高校教学一线从教的专任教师(学校领导和学校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属于一线教师);

2.“行政职务”的填写应写明“××部门××职务”;

3. 课程改革、实践教学项目应在项目类别栏中标注。


关闭窗口